內蒙古自治區人才引進和流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構建更加開放、更加靈活、更具競爭力的人才創新創業環境,大力集聚創新創業人才,積極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印發〈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內黨發〔2017〕1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劃內所屬企事業單位引進人才,自治區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人才流動適用本辦法。
各盟市、旗縣(市、區)和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執行本辦法,或參照本辦法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更加寬松、優惠的人才引進政策。
第三條 圍繞我區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屬生產加工基地、綠色農畜產品加工基地、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和國內外知名旅游目的地,緊扣能源、化工、冶金、建材、裝備制造、農畜產品加工等重點優勢特色產業和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高端裝備、大數據云計算、生物科技、蒙中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要,加快集聚高精尖缺人才,實現重點產業領域人才數量大幅增長,形成產業人才大集群。
加大人才對呼包鄂協同發展、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建設、大數據綜合實驗室、東部盟市跨越發展支持力度,推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牧業現代化和綠色化同步發展,打造我區人才高地。
人才流動應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尊重用人單位自主權,優化管理服務流程,促進合理有序流動。
第四條 自治區對引進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在科研項目、崗位待遇、生活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
自治區內優秀人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并正在承擔或主持重大科研項目的,按照本辦法享受科研、崗位等支持政策。
科研經費等支持政策不重復享受。
第五條 自治區設立 “人才引進工作辦公室”,作為引進人才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具體實施引進人才工作重大事項、認定引進人才類別、協調督促落實優惠政策,支持用人單位采取多種有效形式引進人才,并指導各地區、各部門人才引進工作。辦公室設在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二章 人才引進范圍
第六條 引進的人才及團隊應緊緊圍繞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能夠主持或承擔重大科研、工程實驗等項目,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且身體健康。下列人才引進適用本辦法:
(一)第一類。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二)第二類。
1.進入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中國工程院院士遴選的有效候選人。
2.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獲得者(第一主研人員)。
3.“國家特支計劃”杰出人才,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做出創造性成就和重大貢獻、學術聲望高的一級教授(資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學或科研機構知名終身教授以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三)第三類。
1.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及以上獲得者。
2.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主持人,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主持人。
3.國家“千人計劃”入選者,“國家特支計劃”領軍人才。
4.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獲得者。
5.“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
6.符合第三條規定的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的其他相當層次人才。
(四)第四類。
1.國家重點學科、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
2.“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
3.“國家特支計劃”青年拔尖人才,國家“青年千人計劃”入選者,“青年長江學者”入選者,“創新人才推進計劃”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
4.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入選者。
5.符合第三條規定的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的其他相當層次人才。
(五)第五類。
1.具有國內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經歷,取得較高學術成就的。
2.具有國內一流高校與科研院所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取得突出學術成就的。
3.符合第三條規定的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的其他相當層次人才。
(六)第六類。
1.世界技能大賽金、銀、銅牌和國家級一類技能競賽前五名獲得者。
2.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和全國技術能手。
3.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主要負責人。
4.省部級選拔表彰的最高層次技能人才。
5.具備絕技絕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當層次的技能人才。
(七)第七類。
1.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2.取得博士學位人員。
3.取得海外碩士以上學位人員、一流大學重點學科全日制畢業碩士研究生。
4.“雙師型”高技能人才。
5.國家級優秀文化藝術體育人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6.其他自治區急需緊缺人才。
第七條 統籌開發利用國際國內人才資源,完善海外人才引進政策和方式。國家和自治區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認定的首席外國專家項目、高端引智項目、重點引智項目、外國文教高端聘請計劃項目等高層次外國專家、高層次留學歸國專家、海外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符合相應引進人才類別的,享受相應支持政策。
第三章 人才引進方式
第八條 人才引進工作堅持剛性與柔性并重的原則。
剛性引進人才指人事關系通過聘用、調動等方式轉入我區的人才。
柔性引進人才指采取兼職、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單位工作且不改變人事關系,與引進單位簽訂柔性引進協議,有具體明確的工作內容,協助用人單位完成重點科研、教學等工作并發揮主要作用的人才。
第九條 事業單位可通過“綠色通道”引進各類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
引進第一至四類人才的,引進單位應向組織人事管理部門提交申請、編制使用情況、擬引進人才資質證明等材料。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備的,組織人事管理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引進手續;編制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同意引進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列編注冊。
引進第五至七類人才的,除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執行外,用人單位還應進行專家評估或考察考核、集體研究并將有關情況報組織人事管理部門。
第十條 事業單位在編制已滿的情況下,剛性引進第一至六類人才的,應向編制部門申請核增人才專項編制為其列編注冊。
第十一條 鼓勵各類企事業單位、人才中介組織等引進和舉薦人才。對成功剛性引進第一至四類人才及創新創業團隊的,給予50萬元至100萬元的獎勵。
第四章 科研支持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為引進人才開展工作提供場所、設備、人員等必要條件,支持引進人才申請國家和自治區重大科研項目。引進人才擔任科研項目負責人的,可同時引進科研團隊,實行項目負責制,享有科研自主權、人事管理權和經費支配權。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科研合作等活動,簡化出國境審批程序,重點保障、優先安排執行國家及自治區重大、前沿領域的科研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人員出訪。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剛性引進人才的,可根據工作需要與引進人才簽訂專門崗位聘用協議。我區符合條件的人才也可與本單位簽訂專門崗位聘用協議。專門崗位聘用協議應約定工作總體目標、具有相應水平的科研教學任務、聘用期限、崗位待遇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專門崗位聘用協議須經“人才引進工作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評估,通過后在聘期內享受相應的科研支持、崗位激勵等待遇。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剛性引進人才在聘期內,根據科研工作實際需要,參照下列標準給予科研經費支持:
第一類人才,第一年給予1億元實驗室建設及科研經費支持,次年起5年內每年給予1000萬元。
第二類人才,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給予5000萬元;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給予500萬元。
第三類人才,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給予1000萬元;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給予300萬元。
第四類人才,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給予500萬元;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給予150萬元。
第五類人才,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給予150萬元至300萬元;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給予50萬元至100萬元。
第六類人才,給予50萬元。
第七類人才,給予20萬元。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柔性引進人才按照下列標準給予引進單位工作經費支持:
(一)第一類人才,每年30萬元。
(二)第二類人才,每年20萬元。
(三)第三、四類人才,每年15萬元。
(四)第五、六類人才,每年10萬元。
第十八條 剛性引進的第一至四類人才,可直接認定為自治區“草原英才”,享受相關獎勵支持政策。
第十九條 引進人才符合我區優勢特色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需求,能夠在科研、生產中發揮重大作用,屬自治區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更高的科研和工作經費支持。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條 建立體現知識價值的薪酬分配體系,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措施。事業單位剛性引進人才可采取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剛性引進第一至七類人才,簽訂專門崗位聘用協議并經“人才引進工作辦公室”評估通過后,聘期內參照下列標準享受年薪和住房補貼。
享受住房補貼的,須在引進單位駐地無自有住房,具體標準由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
第一類人才,稅前年薪200萬元+N(住房補貼)。
第二類人才,稅前年薪150萬元+N(住房補貼)。
第三類人才,稅前年薪80萬元至150萬元+N(住房補貼)。
第四類人才,稅前年薪50萬元至80萬元+N(住房補貼)。
第五類人才,稅前年薪30萬元至50萬元+N(住房補貼)。
第六類人才,稅前年薪30萬元至50萬元+N(住房補貼)。
第七類人才,稅前年薪10萬元至30萬元+N(住房補貼)。
第二十二條 引進到我區的高端人才,經本人同意,自治區人民政府可聘為“特聘科技顧問”。
第二十三條 剛性引進人才無專業技術資格的,引進單位根據其業績、經歷可直接認定專業技術資格和聘任專業技術崗位,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剛性引進第一至六類人才、無相應崗位空缺的,應通過設置特設崗位予以聘用。
事業單位剛性引進人才簽訂專門崗位協議的,聘任期內不得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須終止聘任協議。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剛性引進第一至四類人才配偶需要就業的,由當地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決就業;其他剛性引進人才配偶需要就業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經引進單位同意,可通過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安置到引進單位。
第二十五條 剛性引進第一至六類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區入學的,可在引進單位駐地公立中小學選擇就讀學校,由引進單位駐地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鼓勵各地建設人才公寓,提供給引進高層次人才租住。剛性引進人才在引進單位駐地無自有住房的,當地財政可按以下標準,三年內每年給予租房補貼:第一、二類5萬元;第三、四類4萬元;第五、六類3萬元;第七類2萬元。
第二十七條 企業引進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等高層次人才、具有高級技師資格技能人才和外國專家,支付的一次性購房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等費用,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有企業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外國專家產生的人才專項投入成本可視為當年考核利潤。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女性科研人員,按照個人意愿退休年齡可按60歲執行。
第二十八條 放寬外國人才來我區簽證、居留條件,簡化審批程序。
經自治區組織部門或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認定柔性引進的外國專家,給予不少于50%的工薪支持,并按認定人次給予食宿交通補貼。
第六章 人才流動
第二十九條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業。
第三十條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在完成本單位科研、教學等任務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兼職并取得報酬。兼職工作內容須與本職崗位、所學專業相關,不影響本職工作。
高校、科研院所可設立一定的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研人員兼職。兼職期間的權利義務,由兼職人員與所在企業、兼職單位協商確定。
第三十一條 鼓勵人才向旗縣以下基層用人單位流動,基層事業單位招聘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可適當放寬年齡條件;招聘高層次、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的,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
第三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因人才引進、人員交流、基層選調、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照顧家庭困難,需要辦理人員調配且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組織人事管理部門及編制部門應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優化辦理流程。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本級機關事業單位申請人員調配時,應向編制部門提交首次入職證明、歷次工作變動證明、學歷學位證書等。從區外調入的,須由調出單位所在地區的編制部門出具在編證明等。
應向組織人事管理部門提交商調人員申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審批表、擬調人員檔案、考察材料、檔案審核報告和空編使用通知單等。從區外調入公務員(含參照管理)的,須由調出單位所屬省部級公務員管理部門出具公務員身份證明。
第三十四條 調入單位應當對擬調人員嚴格考察,重點考察遵紀守法、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情況,對擬調人員人事檔案進行認真審核,如實形成考察審核材料,并對考察審核材料負責。
第七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人才引進協議、專門聘任協議等對引進人才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享受科研支持、崗位激勵和生活保障等優惠政策的依據。
人才引進變動情況應及時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整合現有涉及人才引進、培養、使用等方面的資金,統籌安排,合理使用,發揮最大效用。根據需要增加自治區人才開發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人才引進所需經費從“草原英才”、人才開發資金、科技專項資金等現有人才方面的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由各級財政安排。企業和其他非財政撥款單位引進人才所需資金自行解決,各級財政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人才引進工作經費。有關單位應嚴格按規定使用管理,加強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